李异进律师亲办案例
借贷纠纷胜诉的要点
来源:李异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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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16年5月9日,被告魏某某向原告郭某某借款10万元整,借期一年,同日,原告通过XX银行向被告转款10万元整,到期后被告未归还。2017年5月30日,被告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主要载明:“借款人为魏某某,出借人为郭某某,借款金额为10万整,借款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30日至2018年5月30日,借款年利率为10%。违约约定: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借款方需向出借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二的本金违约金,直至支付所有借款的全部金额。同时,双方约定:借款人到还款日期未还清全部款项,出借方同意延期到2018年8月1日还清全部款项,但借款方每月向出借方支付1000元利息,超出2018年8月1日未归还全部款项,借款方需向出借方支付每日千分之二的本金违约金,直至支付所有借款的全部金额”。落款处有出借人郭某某、借款人魏某某及见证人田某某签字捺印。

案件判决

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审核,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郭某某以《借条》、银行转账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可以确认双方之间借贷事实的发生,被告魏某某应当按照借条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就所借款项履行情况,承担举证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违约金或利息并按约定的年利率10%予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非本案解决纷争必需发生的费用,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予以计算)。

案件点评

借贷合同,是指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种类物交付给借用人,借用人按照约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等数量质量的种类物归还给出借人的协议。借用人一般要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自然人的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协议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借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自签订时起成立。

结合本案提示:自然人借只有借条并不能完全证明借款的发生借款事实的发生,仍然需要证明已经把借款交给对方,仍然需要向法院提供转款记录,如没有转款记录,为现金支付,则需要债务人出具收条。这样可以证明借款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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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异进
  • 执业律所:
    山西丹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40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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